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

(1988年3月30日国家科委发布)

  为正确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》( 以下称《办法》),特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。

  一、根据《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需要进行鉴定的科学理论成果,在全国 性专业学术刊物、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刊物、学术会议公开发表,并得到学术界 的公认后,可按规定进行鉴定。

  二、《办法》第三条所称:

  1.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”,指包括县级以上(含县级)各级地方人民政府、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、以及国家制定的科技计划项目。

  2.“科学技术奖励”,指国家及省、部委所设的科学技术奖励。

  3.“国家有关规定”,指国家有关法律、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 委颁布的有关规章、政策规定等。

  三、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鉴定时,应向上级主管部门 或所在地区科委的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方可按《办法》 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鉴定。

  四、跨行业的科技成果,本行业不能鉴定时,应由成果完成单位的主管部 门报同级科委,由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。

  五、《办法》第四条所称:

  1.“专业检测机构”是指依国家有关法律、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 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、省(部委)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。经专业检测的科技成 果,由检测机构出具测试证明和评价结论,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予进行 咨询、评议。

  2.采用验收鉴定形式的,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少数同行专家 参加验收。

  3.采用专家评议形式的,应尽量不召开会议,而采用函审方式。以函审方 式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,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召开鉴定会进行审查、评 从,聘请专家的人数一般控制在五~十三人。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,与被鉴定成 果的技术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会。

  六、视同鉴定形式与科技成果的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。申请视同鉴 定的科技成果应做到:

  1.填写《视同鉴定证书》并附有关技术文件。

  2.根据《办法》第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明:

  ⑴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; 在本企业实施应用,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

  ⑵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。

  ⑶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。

  3.报送地方科委或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,经批准后生效。

  七、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:

  1.完成项目任务,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。

  2.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,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:学术论文、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 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、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。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: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、研究报告、 技术指标测试报告、实验报告、有关设计技术图表、质量标准、国内外技术情况 对照材料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。

 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: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、总体研究 报告、专题论证报告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、模型运行报告、国内外研究情 况对照材料等。

  3.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,证明其成熟,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,对技 术研究中难度较大、周期较长的,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。

  4.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。

  八、完成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,应至少在鉴定前两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 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学术或技术资料。

  九、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,应认真地进行审查, 在一个月内作出下列决定,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。

  1.是否同意鉴定。

  2.鉴定的形式。

  3.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。

  4.其它有关事项。

  十、凡科技成果鉴定前存在争议的,须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申请。

  十一、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,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。

  2.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。

  3.该成果的论点、论据是否明确,有关数据是否准确。

  4.该成果的学术价值,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,其成果的创新点、学术意义 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。

  5.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。

  6.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,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。

  7.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、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。

  十二、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鉴定所需技术资料、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。

  2.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(或合同)规定的技术指标。

  3.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、图表是否准确、完整。

  4.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、独创性及水平。

  5.实践检验的效果、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。

  6.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、分析的可靠性。

  7.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。

  十三、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。

  2.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。

  3.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。

  4.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。

  5.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。

  十四、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; 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,或重复试验的权利。如果科技成果完成 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,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,鉴定委员会 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。

  十五、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。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,全体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。

  十六、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》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,并由组织 鉴定单位颁发。

  十七、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,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、 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。

  十八、全国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城市科委,国务院有关部委, 应根据《办法》的规定,并结合各自具体情况,制定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施细则, 并报国家科委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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